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本地区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应获得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和能力。
二、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企业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准备申报材料。
(二)材料提交:请于2018年X月X日前,将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认定:认定管理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人员情况说明;
-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书、技术诀窍说明、获国际资质认证情况等);
- 企业就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本市将在科技项目申报、融资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技术咨询
企业在申报准备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 政策咨询:请联系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电话:XXX-XXXXXXX。
- 材料受理与流程咨询:请联系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
- 网络支持:相关表格、附件及动态信息可登录“XX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查询下载。
请各区(县)科技、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应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XX市科学技术局
XX市商务委员会
XX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X月X日